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4号 罪犯董红卫,又名董宏伟,河南省孟津县人,小学,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盗窃罪于1996年12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登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认定董红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郑刑二终字第51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漏罪,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0)济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董红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与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刑期自2009年4月7日起至2029年4月6日止;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3月17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董红卫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月12日18时许,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在洛阳租用两辆货车到登封市大金店镇毕家村一建筑物资仓库,骗开仓库大门后,用事先准备的塑料绳、胶带将保管员捆绑后,抢走钢管600根,钢模板160块,电缆线6盘,总价值44355元。销赃后赃物未追回。自愿认罪,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2009年2月4日晚至2010年3月29日晚,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在登封市、汝州市、孟州市、济源市、新安县五地,盗窃通信基站内的蓄电池,作案五起,盗窃物品价值126900元。该犯系主犯、累犯。所判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均未履行。 罪犯董红卫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6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6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2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3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红卫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红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