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06号 罪犯范来仁,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1)荥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范来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因发现漏罪,该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荥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范来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5.5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27年8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范来仁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范来仁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到荥阳市、新郑市、中牟县等地的移动基站、联通基站、电信基站等处,盗窃基站电瓶。范来仁作案33次,其中2次未遂,价值617384元。2009年5月至2010年7月,范来仁伙同他人预谋后到新乡县、中牟县、荥阳市、新密市等地的移动基站、联通基站盗窃基站电瓶20次,价值363684元。 罪犯范来仁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获表扬1次;2014年5月、10月获表扬2次;2013年6月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范来仁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来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6年9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