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42号 罪犯段志军,河南省洛阳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涧少刑公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段志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段志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26日至10月1日,段志军等四人预谋后,先后将被害人刘某、林某、王某等人骗至关林镇,采用将被害人脱衣、持刀殴打、威胁、侮辱等手段抢劫作案三起,抢得手机、银行卡、摩托车、MP3等物品,并从抢得的银行卡中取走现金1800元,抢劫财物价值共计3000余元。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林某轻微伤。该犯在第一起、第二起抢劫犯罪中系主犯;段志军及其他三被告人家属各自主动赔偿林某经济损失2500元(共计10000元),取得林某谅解。 罪犯段志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9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2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段志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志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