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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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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志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42号 罪犯段志军,河南省洛阳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涧少刑公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段志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42号

罪犯段志军,河南省洛阳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涧少刑公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段志军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段志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26日至10月1日,段志军等四人预谋后,先后将被害人刘某、林某、王某等人骗至关林镇,采用将被害人脱衣、持刀殴打、威胁、侮辱等手段抢劫作案三起,抢得手机、银行卡、摩托车、MP3等物品,并从抢得的银行卡中取走现金1800元,抢劫财物价值共计3000余元。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林某轻微伤。该犯在第一起、第二起抢劫犯罪中系主犯;段志军及其他三被告人家属各自主动赔偿林某经济损失2500元(共计10000元),取得林某谅解。

罪犯段志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9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2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段志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志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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