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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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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80号 罪犯张超,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小学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因在执行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80号

罪犯张超,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小学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因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牟刑初字第4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张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79047.5元。刑期自2012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0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张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8月11日,被告人张超持C1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中型自缷货车,载满大沙行驶至中牟县白沙镇占李村被害人谷某某家门口处时,因有过街电线阻碍通行,谷某某便用木棍顶着电线让张超车辆通过,此时,张超驾驶的货车右后轮陷入路边的粪坑,该货车挤压谷某某致其当场死亡。张超负事故全部责任。张超有自首情节。

罪犯张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超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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