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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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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514号 罪犯张春峰,曾用名张桂仁,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小学辍学。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514号

罪犯张春峰,曾用名张桂仁,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小学辍学。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新密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春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8月20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7月2日对张春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11月30日对张春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张春峰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张春峰盗窃刘某家的梯子后用梯子翻墙进入张某家,准备盗窃时被张某及家人发现,后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致张某及家人轻微伤。该犯系累犯。

罪犯张春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春峰本次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春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3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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