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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贵民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7号 罪犯陶贵民,河南省中牟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妨碍公务罪于2006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月被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7号

罪犯陶贵民,河南省中牟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妨碍公务罪于2006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认定陶贵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8年9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对陶贵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陶贵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至2008年9月间,陶贵民伙同他人经预谋后,驾驶面包车先后在郑州市惠济区、新郑市和庄镇、中牟县刘集乡等地,盗窃居民家的猪、羊、牛、冰柜、电脑等财物作案21次,涉案数额达214270元。该犯系主犯、累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罚金未缴纳。

罪犯陶贵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2.15表扬;2013.5.15表扬;2013.10.10表扬;2014.2.9表扬;2014.6.10表扬;2014.11.10表扬;2013.12.31监狱级积极分子;2014.12.30监狱级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陶贵民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陶贵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7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代理审判员刘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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