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33号 罪犯陶向上,河南省许昌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因职务侵占罪判处陶向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8年1月10日释放。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魏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撤销陶向上的缓刑,认定陶向上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连同前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0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对陶向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陶向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2月至2009年9月期间,陶向上利用在许昌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客户款后不如数交给公司的办法,截留许昌某公司工程货款144000元,除将其中的40000私自给介绍人外,其余104000元货款归自己使用,后经某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罪犯陶向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9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1月9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陶向上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陶向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