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85号 罪犯闫晓东,河南省中牟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二七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认定闫晓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判决生效后,2012年9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闫晓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10日16时许,闫晓东等四人经过预谋和事先踩点,并购买了口罩、手套、帽子等作案工具后,驾车尾随被害人至二七区祥云路与红云路交叉口,将骑自行车去银行存款的被害人王某撞到,后摁住被害人头部,将王某放在自行车篓内的挎包抢走,内有现金14.6万元。该犯系作用较小的主犯,其家属代其将赃款退赔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罚金未缴纳。 罪犯闫晓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7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记功;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闫晓东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闫晓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代理审判员刘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