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41号 罪犯都树高,曾用名都小高,河南省修武县人。曾因犯强奸罪于1999年6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7年1月30日减刑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修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都树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1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因发现漏罪,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修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都树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盗窃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都树高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盗窃罪:2010年2月至5月,都树高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窜至修武县、焦作市、辉县等地盗窃作案七起,盗取电动车六辆,电动车电瓶一个,价值共计8000余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追还失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0年2月至5月,都树高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先后五次将被偷来的电动车帮助销售给他人。该犯系累犯。 罪犯都树高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7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11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3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7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1月9日获得表扬;2015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8月10日获得记功。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都树高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都树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