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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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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要飞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3号 罪犯郭要飞,河南省登封市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管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要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3号

罪犯郭要飞,河南省登封市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管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要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31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郭要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郭要飞、李向辉等四人预谋、踩点后,趁刘某某外出之机,于2011年10月31日六时三十分许,骑摩托车到郑州市十八里河镇八郎寨村刘某某的服装厂,用毛毯将保险柜包着盗走,为防监控拍到录像并将其房间内的电脑主机盗走。后撬开保险柜盗走现金127000元分赃,将保险柜内两枚金戒指、电脑主机等物品扔进河内。现金戒指、保险柜、电脑主机已追回。郭要飞家属退还被害人3.5某,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李向辉家属退还被害人2万元。认罪态度较好。

罪犯郭要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一次;2014年8月10日获得表扬一次;2015年1月10日获得表扬一次;2013年10月10日获得记功一次;2014年12月30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要飞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要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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