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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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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毅抢劫罪,郭毅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5号 罪犯郭毅,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5日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5号

罪犯郭毅,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5日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撤销前判的缓刑部分;郭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判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余漏罪,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郭毅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与前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27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郭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抢劫罪:2010年1月19日晚上,郭毅等五人预谋后,先由二同伙隐藏在新安县铁门镇第一初级中学男生宿舍楼,当晚10时许,郭毅等三人翻窗进入该校男生宿舍,该五人对该校男生宿舍楼的多个宿舍的80余名学生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抢走现金160元后挥霍。二、盗窃罪:2010年1月17日夜晚,郭毅等四人预谋后,在新安县铁门镇辛庄村盗割新安县联通公司通信电缆40余米,价值1353元,得赃款1200余元。该犯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在抢劫罪、盗窃罪中所起作用相当。

罪犯郭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15日、2012年12月15日、2013年4月15日、2013年8月15日、2014年1月10日、2014年5月10日、2014年10月10日分别获得表扬各一次共计7次表扬;2012年3月15日获得记功一次;2013年12月31及2014年12月30日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毅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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