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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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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军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23号 罪犯郭建军,河南省登封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新密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建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23号

罪犯建军,河南省登封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新密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建军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将所得赃款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郭建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6月份至2010年10月份,郭昱磊虚构自己北京国家安全部工作的身份,谎称自己与国家教育部及河南省政府主要领导关系密切,伙同郭建军,以能给他人找工作、解决副科级等为由,先后骗取王某某、毕某某现金共计765000元,其中郭建军分得24万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郭建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记功;2014年1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建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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