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77号 罪犯郝广周,河南省林州市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4日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851号刑事判决,认定郝广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追回赃物及赃款人民币10700元依法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6月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对郝广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郝广周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29日至2008年10月下旬,郝广周先后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北环路的商务别墅,翻窗入室,盗窃作案三起,盗走现金、钱包、笔记本电脑、手机、金银首饰等财物,价值共计114275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还被害人。该犯系累犯。 罪犯郝广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15日记功一次;2013年5月15日表扬一次;2013年10月10日表扬一次;2014年2月9日表扬一次;2014年7月10日表扬一次;2014年12月10日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30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郝广周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郝广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