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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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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要民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65号 罪犯吴要民,河南省宝丰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许中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要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65号

罪犯吴要民,河南省宝丰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许中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要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26年11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吴要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2月、3月,吴要民伙同他人租轿车窜至漯舞公路舞阳县吴城镇路上、开许公路长葛市石象乡连庄铺段等处,拦截被害人的货车,抢走现金、手机等财物。吴要民参与作案6起,抢走现金共23410元、手机共7部及部分行车手续。吴要民系主犯。

罪犯吴要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4月、9月、2015年2月获得表扬3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要民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要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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