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司江涛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01号 罪犯司江涛,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许中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司江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01号

罪犯司江涛,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许中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司江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6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司江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司江涛等四人在司江涛提议下预谋绑架刘某某勒索钱财并指认刘某某住处,购买砍刀、仿真手枪,伺机作案。2011年1月25日22时许,三同案被告人在刘某某居住的楼下,持仿真枪和砍刀将刘某某劫持到三人驾驶的富康轿车上,以对房屋拆迁赔偿数额不满意为借口向刘某某索要赎金30万元。次日,刘某某在其朋友交付赎金21万元后被释放。司江涛系主犯。

罪犯司江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2014年1月、5月、10月、2015年2月获表扬5次;2013年3月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司江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司江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8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