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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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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雷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08号 罪犯吕雷,河南省汝州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吕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08号

罪犯吕雷,河南省汝州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吕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26年11月13日止。宣判后,吕雷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1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吕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6月18日22时许,被害人席某某等人在汝州市工人文化宫西侧吕雷开的啤酒摊喝啤酒,因席某某要求服务员孙某某倒啤酒发生争执,席某某对孙殴打谩骂,吕雷上前和席某某发生争吵和厮打,吕雷持刀朝席某某胸部猛刺一刀,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11月14日吕雷在广东省东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吕雷到案后积极委托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

罪犯吕雷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12月获表扬2次;2014年2月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吕雷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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