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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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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柏亮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2号 罪犯史柏亮,河南省新郑市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认定史柏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2号

罪犯史柏亮,河南省新郑市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认定史柏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0月28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史柏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9年12月份至2010年5月5日凌晨期间,诈骗被害人刘某75件新疆大枣,得赃款34560元,价值58500元;诈骗被害人耿某农用三轮车一辆,得赃款1500元,价值2684元;诈骗被害人孙某某车一辆,价值5500元;另诈骗五菱面包车、江淮小型轿车各一辆,价值分别为17000元、44820元,共计价值128504元,涉案车辆已追退。该犯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

罪犯史柏亮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6月15日获得表扬;2011年11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4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5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9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史柏亮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史柏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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