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99号 罪犯卢军停,河南省襄城县人,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9)襄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军停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刑期自2008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月15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对卢军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卢军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2月份,卢军停与他人预谋后,购买制毒工具和附料在自家制造“麻谷”毒品时当场被抓。缴获制毒原料15包及制毒工具。经鉴定,制毒原料中有甲基苯丙胺53.2克、咖啡因933.6克。该犯系从犯,犯罪未遂。 罪犯卢军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1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4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9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1月9日获得记功;2011年12月29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卢军停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军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