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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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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军强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87号 罪犯单军强,河南省中牟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牟刑初字第3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单军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87号

罪犯单军强,河南省中牟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牟刑初字第3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单军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91396.2元。单军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单永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范围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2917.1元。刑期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宣判后,单军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郑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2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单军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5月31日,单永强无证驾驶单永庆购买的面包车行使至中牟县八岗乡祥符刘村北约一公里处时,与前方同向骑两轮摩托的被害人杨某、杨某某发生肇事,致使二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单军强驾车逃离现场。2012年6月13日,单军强家属交到中牟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20000元。

罪犯单军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3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8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2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单军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单军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代理审判员刘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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