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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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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6号 罪犯刘晓驰,河南省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30日作出(2010)源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晓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6号

罪犯刘晓驰,河南省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30日作出(2010)源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晓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3月4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对刘晓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8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刘晓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至200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伙同他人分工合作在漯河市贩卖海洛因2.1克,冰毒46.3482克。该犯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不分主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

罪犯刘晓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15日表扬,2013年9月15日表扬,2014年1月10日表扬,2014年5月10日表扬,2014年10月10日表扬;2012年12月31日监狱积极分子,2013年12月31日监狱积极分子。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晓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晓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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