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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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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新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13号 罪犯苏新创,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8日作出(2000)许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苏新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13号

罪犯苏新创,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8日作出(2000)许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苏新创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0年11月2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8日对苏新创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5年4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6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7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苏新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7年10月5日晚,苏新创酒后,因一村外人找被害人苏某误入苏新创家,而与苏某发生争吵并撕打,后被劝解。当晚,苏新创又与被害人苏某相遇,再次引起撕打,在撕打中,苏新创持刀猛刺苏某腹部,致苏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罪犯苏新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9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2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1月9日获得记功;2011年12月29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后果严重。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苏新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苏新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6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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