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88号 罪犯胡栋淏,曾用名胡明、胡东浩,河南省林州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郑刑二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栋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3月7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止。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对胡栋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胡栋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2月21日13时许,朱酉康在郑州市二七区一网吧上网时与陆朝阳因争座位发生纠纷。陆朝阳随即离开网吧打电话纠集王世超、马某某等人叫朱酉康出去,朱酉康即召集胡栋淏、崔亚南、周可伟先后离开网吧。在高砦中街一包子店对面双方发生厮打,胡栋淏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马某某捅伤,其发现马某某受伤严重即拨打急救电话,后马某某因左心室被刺破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胡栋淏等三被告人的亲属、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对三被告人的谅解。胡栋淏系主犯,有自首情节。 罪犯胡栋淏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2月、7月、11月获表扬3次;2013年7月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栋淏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栋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6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