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胡亚得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76号 罪犯胡亚得,曾用名胡庆磊、毛拽,河南省开封县人。2008年2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因发现漏罪,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76号

罪犯胡亚得,曾用名胡庆磊、毛拽,河南省开封县人。2008年2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因发现漏罪,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9日作出(2008)商睢区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亚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对胡亚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胡亚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2月,胡亚得等六人预谋后,先后两次分别驾驶轿车、商务车窜至新焦路获嘉县狮子营大狮涝路段、商丘高速西出口附近,先故意撞击被害人车辆并索赔,遭拒后即采用殴打、捆绑等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现金、手机、银行卡等财物,价值数额共计24000余元。2015年1月14日缴纳罚金3000元。

罪犯胡亚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7月获得记功1次;2011年12月、2012年5月、10月、2013年12月、2014年4月、9月、2015年2月获得表扬7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亚得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亚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