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73号 罪犯程叶奎,河南省平顶山市人,2012年3月6日任平顶山裕隆源通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副矿长,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2)平龙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程叶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3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程叶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程叶奎担任平顶山裕隆源通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副矿长期间,负责全矿生产安全工作,未将2010采煤工作面废弃井筒列为重大事故隐患,发现透水征兆后,未及时撤出水害威胁区域人员,造成九人死亡、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经济损失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程叶奎在煤矿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救援。 罪犯程叶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5月、9月、2015年2月获得表扬4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叶奎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叶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