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36号 罪犯申爱双,又名申小双,河南省武陟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2007)武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申爱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07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1月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申爱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申爱双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9月份至2007年4月份间,申爱双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武陟县,焦作市解放区、山阳区等地,参与盗窃30起,盗得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羊、化妆品等物品,价值共计77476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还被害人。该犯系共同犯罪。 罪犯申爱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7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2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8月15日获得记功;2011年12月29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申爱双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申爱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6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