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05号 罪犯刘世伟,曾用名刘仕伟,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世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1年2月4日起至2023年4月3日。宣判后,刘世伟等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许中刑二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世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至2010年10月,刘世伟伙同他人预谋后,以捡钱共分为诱饵,先后将被害人陈某、王某、刘某、崔某、黄某、刘某某分别骗至浙江省上虞市城北大桥附近及赵家大桥附近、许昌市八一路一工地内等处,又以检查物品为由,拿到被害人现金、手机、银行卡等财物,骗取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将现金取出。刘世伟作案6起,价值数额共计8万余元。刘世伟系主犯。 罪犯刘世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3月、8月、2015年1月获表扬4次;2013年4月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世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世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5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