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祥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13号 罪犯陈祥斌,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睢宁县人,专科毕业,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13号

罪犯陈祥斌,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睢宁县人,专科毕业,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祥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18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陈祥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4月11日,被告人陈祥斌伙同他人殴打、恐吓被骗至三门峡市的传销窝点的盘某,并强行将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搜走,强迫其联系亲友向银行卡中汇钱。4月15日,传销人员将盘某银行卡中现金8400元取出监视盘某离开三门峡。2012年4月10日,被告人陈祥斌伙同他人殴打、恐吓被骗至其所在传销窝点的王某某,并强行将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搜走,对其看管,防止逃跑,直至2012年4月16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陈祥斌系从犯。

罪犯陈祥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记功。2014年7月2日缴纳罚金5000元。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祥斌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祥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