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陆永召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42号 罪犯陆永召,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禹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永召犯抢劫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42号

罪犯陆永召,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禹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永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29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陆永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6月4日,被告人陆永召伙同他人预谋后,将高某骗到禹州市某宾馆一房间内,采取暴力手段抢走高某现金2400元。2011年5月25日,被告人陆永召、闻金阁等人受雇于他人,去到襄城县某矿张某某的办公室将其头面部打伤,构成轻伤。审理过程中,陆永召、陆玄飞通过家属分别退赃并赔偿高某精神损失4000元,高某表示谅解,建议对陆永召、陆玄飞从宽处罚。陆永召系主犯。

罪犯陆永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陆永召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永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