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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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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兴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30号 罪犯郭兴红,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秭归县人,高中毕业,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郭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30号

罪犯郭兴红,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秭归县人,高中毕业,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兴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22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郭兴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郭兴红伙同他人,在传销组织领导的安排下,对被骗至三门峡市传销窝点的殷某进行殴打、威胁,并将其随身携带的现金450元、三部手机、身份证等物品抢走,随后殷某被看管起来,直到当日下午被公安机关解救。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850元。2011年8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郭兴红伙同他人,在传销组织领导的安排下,对被骗至三门峡市传销窝点的夏某某进行殴打、威胁,并将其随身携带的现金180元、一部手机、银行卡等物品抢走,随后夏某某被看管起来,直到当日下午被公安机关解救。郭兴红系从犯。

罪犯郭兴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兴红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兴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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