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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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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孟抢劫罪,侯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8号 罪犯侯孟,曾用名陈孟,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作出(2007)金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侯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8号

罪犯侯孟,曾用名陈孟,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作出(2007)金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侯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06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4月3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对侯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侯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06年8月中旬至9月15日期间,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分别在郑州市金水区纬三路、文化路、红旗路、东三街采用手持双节棍威逼或持刀暴力抢劫4次。抢劫财物品价值共计2185元,其中被抢三星手机和现金74元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二、2006年8月的一天,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在郑州市纬三路水产批发市场8号冷库盗窃深海鱼头3箱(价值2700元)。该犯参与4次抢劫,盗窃1次,一人犯数罪;该犯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罚金未缴纳。

罪犯侯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月10日表扬,2014年4月10日表扬,2014年9月10日表扬,2015年2月10日表扬;2013年9月15日记功;2012年12月31日监狱积极分子,2014年12月30日监狱积极分子。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侯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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