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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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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林利抢劫罪,冯林利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03号 罪犯冯林利,又名冯小孩,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10)禹刑重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林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03号

罪犯冯林利,又名冯小孩,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10)禹刑重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林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冯林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冯林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24日下午,冯林利伙同他人在禹州市胡楼村附近,将骑车路过的乔某某强行拦下,并用石头等进行殴打至轻微伤。2008年农历10月份的一天晚上12时左右,冯林利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郭庄村骗开张某某家门,用胳膊勒住其脖子至晕后,抢走现金200余元,香烟一条。冯林利系主犯。

罪犯冯林利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4月、9月、2015年2月获表扬3次;2013年12月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林利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林利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5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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