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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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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永才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41号 罪犯冯永才,河南省叶县人。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8年9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万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因发现漏罪,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41号

罪犯冯永才,河南省叶县人。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8年9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万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因发现漏罪,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叶刑初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冯永才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3000元)。三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32236.95元。刑期自2008年4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冯永才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至4月,郭金国、郭金华、冯永才等人驾驶面包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叶县辛店乡常楼村西南角、常庄乡政府路口附近盗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各一台,价值共计43036.31元。前两罪均系共同犯罪。

罪犯冯永才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5月、10月获得表扬2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永才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永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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