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郑祥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528号 罪犯郑祥龙,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开刑初字第762号刑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528号

罪犯郑祥龙,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开刑初字第762号刑事判决,认定郑祥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2月18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12月31日对郑祥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6月8日对郑祥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郑祥龙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2月,郑祥龙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液压钳、铁撬棍、宽胶带等作案工具进入郑州市某种业公司,将被害人康某、王某、丁某捆绑并用胶带封住眼睛和嘴后,抢走玉米种子包装袋80000个、电脑主机一台,手机2部。该犯系主犯,自愿认罪,大部分赃物已追回,损失已赔偿。

罪犯郑祥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2年9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祥龙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祥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