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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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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玄破坏电力设备罪,王少玄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2号 罪犯王少玄,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禹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少玄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2号

罪犯王少玄,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禹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少玄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在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13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王少玄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破坏电力设备:2007年6、7月份至10月份,被告伙同他人到平顶山市郏县安良镇等地先后三次将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内芯盗走共计价值26113.4元。案发后,赃物已销赃挥霍。二、盗窃:2007年4月份一天晚上,该犯伙同他人到禹州市鸠山乡,将一台变压器铜芯盗走,被盗物品价值12753.8元。2006年8月7日,被告伙同他人预谋后,在禹州市文珠镇的公路上,盗走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11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3028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销赃挥霍。该犯一人犯数罪、自首、立功;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

罪犯王少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15日表扬,2013年8月15日表扬,2014年1月10日表扬,2014年6月10日表扬,2014年11月10日表扬;2012年10月15日记功;2013年12月31日监狱积极分子,2014年12月30日监狱积极分子。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少玄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少玄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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