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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75号 罪犯高小盈,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小盈犯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75号

罪犯高小盈,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小盈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22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高小盈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6月16日,被告人高小盈伙同他人开面包车到登封市铁路有限公司临白线某区间,将铁路钢轨连接处的P50型夹板34块、扣件180套、螺栓102根盗走,共计价值5130元。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高小盈系主犯。

罪犯高小盈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获得记功。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小盈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小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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