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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奎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555号 罪犯高小奎,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汾县人,文盲。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2007)濮中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555号

罪犯高小奎,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汾县人,文盲。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2007)濮中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小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6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0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2月28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7月2日对高小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高小奎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1月8日晚,高小奎伙同他人共以38000余元的价格购买雷管21600枚。其中高小奎夫妇出资20000元,购买雷管11600枚。该犯系主犯。

罪犯高小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1年1月获得表扬、2012年5月获得表扬、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0年9月获得记功、2011年12月获得记功;2011年1月、2012年1月、2013年1月、2014年1月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小奎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小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4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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