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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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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万里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542号 罪犯郑万里,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2011)二七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542号

罪犯万里,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2011)二七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万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6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4月14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郑万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9月,郑万里伙同他人预谋后,将被害人田某某诱骗至一拆迁工地,使用掐脖子,用砖头砸击头部等手段将田某某打成轻伤,劫走手机一部、金戒指一枚(共计价值1480元)和20元现金。该犯系主犯,三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7500元,达成和解协议。

罪犯郑万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2年10月获得记功、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万里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万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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