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55号 罪犯唐俊雄,河南省淅川县人。199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12月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7日作出(2002)淅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唐俊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2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2年12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5年8月18日对唐俊雄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3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唐俊雄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于1999年11月至2002年5月份,唐俊雄伙同他人或单独先后携带西瓜刀、手枪等作案工具,在邓州市文曲乡、邓州市西关一废品收购站等地,采用刀砍、用手枪砸、将被害人撞到等方式抢劫作案五起(三次持枪),抢得皮衣、香烟及现金1200余元。1998年秋至2000年12月,唐俊雄伙同他人或单独先后在裴岗村、刘楼村、大陂村等地翻墙进入他人家中或撬窗入室,盗窃作案五起,盗取现金、电视等财物,价值共计6600余元。该犯系累犯。 罪犯唐俊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7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4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9日获得表扬;2015年2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9月10日获得记功;2011年12月29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唐俊雄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俊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