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79号 罪犯黄建设,河南省宁陵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3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6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0年2月23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牟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建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黄建设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16日至2010年7月1日,黄建设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窜至中牟县多个住宅小区、家属院、某工厂门口等处,盗窃作案十一起,盗取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等物品,共计价值23224元,销赃后挥霍。该犯系主犯,系累犯。 罪犯黄建设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月15日记功一次;2012年7月15日表扬一次;2012年11月15日表扬一次;2013年3月15日表扬一次;2013年8月15日表扬一次;2013年12月9日表扬一次;2014年5月10日表扬一次;2014年10月10日表扬一次;2013年12月3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建设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建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