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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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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伟等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2014)济刑初字第312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天保,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 辩护人王修德、孙志刚,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宏伟,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 辩护人段验军,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原思宗,河南大启律

(2014)济刑初字第312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天保,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

辩护人王修德、孙志刚,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宏伟,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

辩护人段验军,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原思宗,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天保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宏伟受贿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助理检察员师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天保及其辩护人孙志刚,被告人张宏伟及其辩护人段验军、原思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受贿罪

2008年12月至2013年8月,时任济源市五龙口镇人民政府镇长助理的被告人郭天保,接受济源市炻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炻坊公司)法定代表人牛运来(己故)及其妻子李文真的请托,和时任济源市五龙口镇镇长、书记的被告人张宏伟一起,利用主管为华能沁北电厂(以下简称沁北电厂)协调工作和提供服务的职务便利,通过向沁北电厂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向沁北电厂要来石灰石的供货指标,交由炻坊公司经营。两人在未投资入股也未参与经营的情况下,收受牛运来和李文真给付的提成20万元,并平分。

2008年3月,被告人郭天保接受牛运来请托,单独找沁北电厂负责人为牛运来要来2万吨石灰石的供货指标,后收受牛运来给付的2万元提成款。

2012年12月至2014年4月,时任济源市五龙口镇人民政府镇长助理的被告人郭天保,接受赵建清的请托,和时任济源市五龙口镇镇长、书记的被告人张宏伟一起,利用主管为沁北电厂协调工作和提供服务的职务便利,向沁北电厂要来脱硫石膏的零售业务。二人在未投资入股也未参与经营的情况下,共收受赵建清给付的提成款19万元,郭天保分得12万元,张宏伟分得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天保退出非法所得19.5万元,张宏伟退出非法所得17万元。

(二)挪用公款

为满足沁北电厂用工需求,济源市五龙口镇人民政府于2004年4月、2006年3月分别成立了济源市五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济源市沁北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沁北实业),由时任镇长助理、大项目办主任的郭天保分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3月,被告人郭天保与时任五龙口镇镇长的被告人张宏伟、时任五龙口镇副镇长刘涛商量成立一家公司往沁北电厂供应煤炭。后张宏伟介绍成井玲、刘涛介绍史雪莲和郭天保共同出资300万元成立了济源市新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新源实业),由郭天保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因新源实业增资、支付税费等所需,郭天保指使财务人员陆续从沁北实业挪用152707.5元由新源实业所用。后归还156885元(比实际用款多还4177.5元)。

被告人郭天保、张宏伟在济源市纪委未掌握两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与二人谈话时,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天保、张宏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二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郭天保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5270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天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认为,1、郭天保、张宏伟利用职务影响为牛运来在中标2万吨供货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2万吨,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牛运来的该20万元提成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2、郭天保从沁北实业使用的52707.5元是借款,本案挪用公款数额应认定为10万元;3、郭天保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张宏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称郭天保只是说想做点生意,没有说受人请托,其一直不知道有人请托,只是想做生意挣点钱。

其辩护人认为,1、张宏伟、郭天保与沁北电厂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为牛运来增加供货指标并非利用二人的职务便利,且牛运来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牛运来、李文真给付的20万元提成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2、张宏伟不知道有请托人,与郭天保不是共同犯罪,仅应对其本人收受的款项承担责任;3、张宏伟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的犯罪事实

1、2008年12月至2013年8月,时任济源市五龙口镇人民政府镇长助理的被告人郭天保,接受炻坊公司法定代表人牛运来及其妻子李文真的请托,和时任济源市五龙口镇镇长、书记的被告人张宏伟一起,利用主管为沁北电厂协调工作和提供服务的职务便利,通过向沁北电厂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向沁北电厂要来石灰石的供货指标,交由炻坊公司经营。两人在未投资入股也未参与经营的情况下,收受牛运来和李文真给付的“提成”20万元后平分。

2、2012年12月至2014年4月,时任济源市五龙口镇人民政府镇长助理的被告人郭天保,接受赵建清的请托,和时任济源市五龙口镇镇长、书记的被告人张宏伟一起,利用主管为沁北电厂协调工作和提供服务的职务便利,向沁北电厂要来脱硫石膏的零售业务。两人在未投资入股也未参与经营的情况下,共收受赵建清给付的“提成款”19万元,郭天保分得12万元,张宏伟分得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天保、张宏伟均将所得赃款全部退出。

(二)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济源市五龙口镇人民政府于2004年4月、2006年3月分别成立了济源市五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济源市沁北实业有限公司,由时任镇长助理、大项目办主任的被告人郭天保分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3月,郭天保与时任五龙口镇镇长的被告人张宏伟、时任五龙口镇副镇长刘涛商量成立一家公司往沁北电厂供应煤炭。后张宏伟介绍成井玲、刘涛介绍史雪莲和郭天保共同出资300万元成立了济源市新源实业有限公司,由郭天保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因新源实业增资、支付税费等所需,郭天保指使财务人员陆续从沁北实业挪用152707.5元由新源实业使用,案发前按照财务人员计算的数额陆续归还156885元,比实际用款多还4177.5元。

另查明,被告人郭天保、张宏伟在接受纪检部门谈话时,主动交代了纪检部门尚未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甲、赵某、李某乙、张某乙、葛某某、晁某等证言,任职证明,会议记录,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账册资料,退款单据,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天保、张宏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郭天保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52707.5元,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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