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杨武祥,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武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孔某某以昵称“魅力凯子哥”,在360云盘中注册了账户名为“qq465104862”的账户,并将其手机号与该账户绑定。之后,孔某某将其在互联网上、别人的云盘中下载、复制的黄色图片、黄色视频40余部加入该云盘。2014年9月17日,孔某某在腾讯QQ聊天系统中以昵称“①见钟情狼吻酷族”注册群号为“281019594”的QQ聊天群,并作为群主管理该聊天群,利用群主身份将他人拉入该群。自建群至案发,孔某某通过QQ聊天群,多次以“群内公告”、群相册中公布截图等形式,公布其存有黄色图片、黄色视频的360云盘及密码,供群成员进入观看。由于该QQ聊天群内存在涉黄信息,该群成员在两个月内扩充到1400余人。自建立360云盘至案发,孔某某在长期掌握360云盘内涉黄信息的情况下,多次恢复被删除的全部信息供他人浏览、观看。经鉴定,该云盘内存储的信息中有淫秽视频231部、淫秽图片132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孔某乙、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随案移送清单,鉴定意见,远程勘验检查工作纪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传播淫秽影片、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孔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范红海 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