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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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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勇军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

(2015)济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至2月12日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在其位于济源市五龙口镇任寨村的家中,先后组织冯红军、郭坤、杨浩、冯志强、田争、冯二彬、冯斌斌、冯四成、冯蓬忠、郭前峰等十余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7万余元,冯某甲从中抽头渔利3000余元。案发后,冯某甲于2014年3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冯某甲案发后退出非法所得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杨某、冯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照片,非税收入票据,投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了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冯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冯某甲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胡向东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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