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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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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阿丹抢劫罪,孙阿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07号 罪犯孙阿丹,河南省禹州市人。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0月29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6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孙阿丹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18日被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执字第207号

罪犯孙阿丹,河南省禹州市人。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0月29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6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孙阿丹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18日被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发现漏罪,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09)禹刑初字第561号刑事判决,认定孙阿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抢劫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3月1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对孙阿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1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孙阿丹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抢劫罪:2008年12月31日、孙阿丹等二人预谋后,在新密市租用被害人魏某的面包车,行至禹州市后,二人将魏某捆绑后扔下路边沟里,抢走面包车(价值14792)、手机及现金50元,后苏阿丹将车以1900元予以销售。2009年1月7日,孙阿丹等3人在禹州市内承租黄某某的出租车,行至王庄村附近,三人抢走黄某某手机一部及现金10元,后将黄某某捆绑后扔进车后备箱弃车而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8年12月11日,孙阿丹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摩托车,仍介绍他人购买。该犯在抢劫犯罪中系共同犯罪。

罪犯孙阿丹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5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月15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阿丹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阿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6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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