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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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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杰抢劫罪,姚文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97号 罪犯姚文杰,化名姚文献,河南省登封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1年1月5日作出(2001)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姚文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97号

罪犯姚文杰,化名姚文献,河南省登封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1年1月5日作出(2001)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姚文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宣判后,姚文杰及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9日作出(2001)豫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1年6月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对姚文杰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5年1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9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姚文杰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9月21日上午,姚文杰、梁某某等三人预谋后,尾随一外工登上一由白坪发往登封的中巴车,行至金店乡磨石沟处,姚文杰三人强行将外工拉下车,拉至公路西山坡上殴打并搜身,遭外工极力反抗,梁某某恼怒下之用刀朝该外工左大腿刺一刀,三人从其身上抢走现金500元,后该外工死亡。1998年8月某天,姚文杰在汝州望嵩路附近将张某的摩托车(价值3850元)盗走,案发后摩托车追还失主。1999年12月13日晚,姚文杰在郑州孙八砦街5号用事先配好的钥匙将张某的影碟机(价值1531元)偷走,途中被抓获,案发后影碟机已发还失主。该犯在抢劫犯罪中系主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罪犯姚文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4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9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5月10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3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30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9日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姚文杰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文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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