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姚国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5号 罪犯姚国杰,河南省郏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0日作出(2011)登刑初字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5号

罪犯姚国杰,河南省郏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0日作出(2011)登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国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14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姚国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9月8日,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登封市区、汝州市区、宝丰县等地盗窃各种型号摩托车多起,数额特别巨大,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累犯,自愿认罪,多次犯罪,罚金100000元未履行。

罪犯姚国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15日表扬,2013年7月15日表扬,2014年1月10日表扬,2014年6月10日表扬,2014年11月10日表扬;2012年9月15日记功。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姚国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国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9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