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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颜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43号 罪犯刘颜伟,曾用名刘颜,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94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颜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43号

罪犯刘颜伟,曾用名刘颜,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94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颜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郑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颜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5月28日,刘颜伟等五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撬门入室进入郑州市金水区某小区被害人路某家中,盗走保险柜一台和笔记本一台(价值1530元),保险柜有人民币25000元和翡翠手镯、玛瑙手链、翡翠吊坠、翡翠手镯、绿色挂件、男士手表等饰物,饰物价值共计5215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及4500元赃款被追回。刘彦伟等五人在共同犯罪中不分主从。

罪犯刘颜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6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1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4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颜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颜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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