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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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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银栓抢劫罪,刘银栓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81号 罪犯刘银栓,河南省唐河县人。2000年3月1日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7日作出(2003)南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81号

罪犯刘银栓,河南省唐河县人。2000年3月1日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7日作出(2003)南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银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2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本院于2006年1月16日对刘银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9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银栓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2月至2001年12月,刘银栓伙同他人携带刀、电筒、剪钳、撬杆等工具窜到本村及外村村民家行窃被发现,持刀威胁被害人,或持械威胁后实施抢劫,刘银栓参与抢劫5次,抢走黄牛、彩电等价值8995元。2001年5月至2002年1月,刘银栓与他人结伙在唐河县龙潭镇、湖北省枣阳市一带,采取撬门入室等手段,盗窃他人耕牛、拖拉机、电视机、生猪、山羊等物品,刘银栓参与盗窃价值10523元(其中3000元未遂)。均系本案主犯。

罪犯刘银栓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0月、2014年3月、8月、2015年1月获表扬4次;2013年5月获记功1次;2013年12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银栓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银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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