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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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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道记抢劫罪,刘道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22号 罪犯刘道记,河南省唐河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因发现漏罪,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22号

罪犯刘道记,河南省唐河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因发现漏罪,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2010)唐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道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加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道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26日,刘道记等五人携带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窜至唐河县城关滨河路南头时,顿生歹念,威胁、砍伤王某,抢走王某、樊某手机二部、现金、摩托车一辆。28日23时许,刘道记等七人预谋盗窃后骑摩托车,持砍刀、钢管等凶器殴打被害人,抢走摩托车一辆、手机一部、现金等。2008年7月,刘道记等人预谋后携带撬杠窜至南阳市某公司门口、网吧门前,盗走摩托车两辆。刘道记参与抢劫2起,总价值13500余元;参与盗窃2起,总价值8980元。系从犯。原犯盗窃罪作案3起,价值15860元,系主犯。

罪犯刘道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12月、2014年4月、8月、2015年1月获得表扬5次,2013年12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道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道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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