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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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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九龙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12号 罪犯刘九龙,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2008)焦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九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12号

罪犯刘九龙,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2008)焦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九龙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刘九龙等三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878.06元,互负连带责任。刑期自2007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对刘九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九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11月23日20时许,刘九龙伙同他人行至修武县某村时,遇到驶摩托车路过此地的辛某某,遂预谋对其实施抢劫。张洪水将辛某某踹倒,五人将辛某某抬到路边地里并按住辛,刘涛用砖头朝辛的头部猛砸,五人将辛的二、三十元现金及嘉陵摩托车(价值3436元)抢走。后辛某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刘九龙系主犯。二同案被告人家属各赔偿25000元。

罪犯刘九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9月、2015年1月获表扬3次;2013年12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九龙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九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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