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11号 罪犯刘二军,曾用名刘海军,河南省巩义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9)上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二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8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对刘二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二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3月至2008年6月间,刘二军伙同他人携带电笔、螺丝刀等作案工具至巩义市米河镇供水站、荥阳市某村提水站等处,撬开启动器、变压器,盗走铜线。刘二军参与作案10起,价值数额达79455元,影响正常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后果。2007年9月至2008年5月间,刘二军伙同他人窜至巩义市加油站、纺织厂库房、荥阳市某村等处,用随身携带的压剪、扳子等盗走被害人车上电瓶、库内电线等物,刘二军参与盗窃7起,价值数额共计10350元。刘二军有立功表现。 罪犯刘二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获得记功1次,2012年8月、2013年1月、5月、2014年7月、12月获得表扬5次,2013年12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二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二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